1、投保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了保障客户利益,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;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,由其监护人签名。切忌由其他任何人代签,避免造成合同无效,损害您的利益。
2、诚信是合同成立的基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规定,如实告知是投保人、被保险人的义务,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。为了更好的保障您的权益,避免不必要的纠纷,请您主动向我公司提供有关情况或答复问询,填写完成投保告知、健康告知、补充告知等各种问卷资料。
3、您在收到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后应仔细阅读所有组成部分,如条款中明确规定有犹豫期的,在收到合同后10日内投保人可无条件退保,我们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,无息返还保险费。
4、请您在保险合同宽限期(一般为60天)结束前交纳续期保险费。若您超过期限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,将导致保险合同失效。及时、足额交纳续期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,保险公司发出的《续期交费通知书》仅是对投保人的善意提醒。
5、如果您要变更联系方式(通迅地址、邮编、电话、电子邮箱等)您可以(1)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9,告知新联系方式即可。(2)到保险公司柜台,填写《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》,我们进行审核、更改完毕会出具《批单》。
6、如果您要变更姓名、文字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证件类别或号码,您可以携带保险合同、被更正人身份证件、投保人身份证件,到我公司柜台填写《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》,我们进行审核,可能需要您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,审核通过后,我们将变更相关内容,同时向您出具《批单》。
7、如果您要变更职业,您可以携带保险合同、被更正人身份证件、投保人身份证件、被更正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变更证明,到我公司柜台填写《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》,我们进行审核,可能需要您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,审核通过后,我们将变更相关内容,同时向您出具《批单》。
8、如果要变更受益人,请投保人携带保险合同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、投保人身份证件,到公司柜台填写《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》,并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,我们进行审核,可能需要您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,审核通过后,我们将变更相关内容,同时向您出具《批单》。
9、按保险条款规定,若您未在保险合同宽限期(一般为60天)结束前足额交纳续期保险费,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(或称“失效”)。在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,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。保险合同失效两年内,您可以向公司申请复效。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,失效两年以上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。在办理保险合同复效时,请您在《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》中如实、详细填写有关情况,我们需要重新核保,必要时请您进行体检或提供有关的就诊资料等文件。
10、仅对于有借款服务内容的保险合同,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,您可以以不超过申请借款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(一般为70%)向公司申请借款。借款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,请您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。若您未及时偿还借款,所有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本金中,视同重新借款。累积到一定额度时将有可能致使您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。
11、*投保须知:
1、保单填写须知: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,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,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、内容真实,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填写不实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,我公司依据保险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,并且也有可能在理赔时导致纠纷。
2、投保时其它注意事项:
(1)关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“年龄”的计算。“年龄”栏要按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填写,具体计算方法举例:
A、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,1999年8月9日填写投保单,填写日期的月、日在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、日之后,周岁年龄为1999-1967=32岁。
B、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,1999年2月9日填写投保单,填写日期的月、日在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、日之前,周岁年龄为1999-1967-1=31岁。
C、若投保单的填写日期与出生日期所对应的月、日一致,直接用填单年度减去出生年度,即为周岁年龄。
(2)关于指定受益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,被保险人死亡后,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。由于受益人的填写不当可能导致纠纷,所以请慎重填写此栏。受益人栏仅供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,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要求如下:
A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规定,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,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,须经被保险人同意,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,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。
B、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,若受益人为一人,则“受益顺序”栏无需填写,受益份额填写100,若受益人为数人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,受益顺序栏填写“1、2、3”,受益份额栏填写×××。
(3)关于健康及其它告知: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应主动向我公司提供有关情况或答复问询,填写完成投保告知,健康告知,补充告知等各种问卷资料。为保障客户利益,投保时需如实填写其健康、财务、已购保险等状况,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必须如实填写,避免日后索赔时导致不必要的纠纷。
(4)关于亲笔签名:为了保障客户利益,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,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,由其监护人签名。
*专家提醒:
(1)在您投保时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条款中的保险责任等客户利益部分。
(2)在投保时,特别是投保长期寿险,考虑到交费期较长,请您注意投保金额与经济能力相符,以免因经济原因,失去缴费能力,发生退保,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
(3)如果您投保具有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,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。
(4)投保单、健康声明书、变更申请书及其它有关文件,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,请您认真按规定填写并在“投保人签名”、“被保险人签名”处由本人亲自签字,切忌由其他任何人代签,避免造成合同无效,损害您的利益。
(5)如您作为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,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,才具有法律效力。
(6)如您以现金方式交纳的首期保险费,请您付款后一定要索要我公司的统一收据,个人的出具的任何凭证都视为无效。
(7)在您拿到保单签收回执时,请您仔细核对保单上的客户信息、保单信息、收据等相关资料。
(8)您在收到我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后应仔细阅读所有组成部分,如您购买条款中明确规定有犹豫期的,在收到合同后10日内投保人可无条件撤单,公司无息返还保险费。
(9)保险合同是您购买我公司保险的重要凭证,请您妥善保管。
(10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规定,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,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。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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